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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7月3日消息(記者張棉棉)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正式發佈,突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工作重點。
  《意見》探索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序。孫軍工分析,環境公益訴訟關涉社會公共利益,加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具有即時性、緊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決定了其審理程序的設置有別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意見》第13條要求:“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時公告環境公益訴訟受理情況。對於審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可以依職權調取。對於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需要鑒定的,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對於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生效判決,可以依法移送執行。”
  《意見》依法確定環境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和賠償範圍。環境公益訴訟的終極目的是修複被破壞生態環境,凡有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恢複原狀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複原狀。由於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不同於直接受損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損害,此類訴訟的目的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故公益訴訟賠償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領取。《意見》第14條規定:“探索研究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及其與私益訴訟賠償範圍的關係。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預防損害發生或恢復環境費用、破壞自然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以及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訴訟支出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予以支持。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複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意見》還就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權,探索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製做了相應的規定。
  保障訴權,《意見》第11條強調:“依照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充分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權,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公益訴訟。”“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權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不影響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探索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昂,已經成為制約環保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障礙,解決這個問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意見》第15條規定:“在原告勝訴時,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鼓勵從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中支付原告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做法,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  (原標題:最高法出台新規明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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