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奪命 死者家屬狀告高速公司 追蹤
  2013年11月21日,成渝高速龍泉段發生大貨車衝破高速公路中央隔離欄,與對向車道兩輛小車發生碰撞,導致3死4傷。近日,死者家屬將大貨車車主、肇事司機、保險公司以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成都商報昨日曾報道)
  昨日,備受關註的訴訟在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開庭。經過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後,法官表示或將擇日宣判。
  爭議一:
  事故路段中央護欄是否剛性不足?
  原告方當庭出示了事故現場照片,並據此主張,依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中央分隔帶內的護欄,目的是防止失控車輛穿越中央分隔帶闖入對向車道,並保護中央分隔帶內的構造物,而成渝高速公司因怠於排除安全隱患,導致第一被告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撞向中心護欄,與對向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從而造成3人傷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原告方在訴狀中表示,負責此路段的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隊的辦案警察介紹該路段因坡陡、彎道急事故頻發系魔鬼路段,每年均有多起交通事故發生。而對於這種交通量較大,事故頻發率較高,極度危險的地段應該採取鋼筋混凝土牆式護欄(即剛性護欄)防止車輛越過道路中心隔離闖入對向車道。
  被告方代理律師則表示,根據檢測數據顯示,成渝高速目前車流量中,以客車為主,基於此,包括事故路段在內的成渝高速公路,大多採用的是半剛性護欄。與剛性護欄相比,半剛性護欄造價和維護費用更高,在遭受撞擊時能保護客車駕乘人員。本案事故路段的道路中央護欄,是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的。
  原告代理律師徐發芳表示,成渝高速貨車不少,事故更是多由貨車引起,貨車少就不必設置剛性護欄的說法並無依據。
  爭議二:
  事故後的中央護欄是否存在整改?
  原告方隨後當庭出示並播放了一組圖片、視頻證據,並表示,視頻資料是本案事故發生後,在成都至資陽之間的成渝高速公路上拍攝的,原告代理律師徐發芳表示,其中標誌性的是龍泉湖路段,可看到工人正在進行施工整改。原告主張,成渝高速在事後對事故路段道路中央護欄進行了加固改造,這證明被告方在事故後意識到該路段中央護欄存在問題,遂進行了整改。
  而被告方成渝高速公司表示,成渝高速在對安全設施養護更換時,將二波護欄均更換為三波護欄,但三波護欄仍系半剛性護欄。無論更換前後,中央護欄均符合相關設計和施工標準。同時,成渝高速公司代理律師對原告方所出示“整改後”的照片和視頻拍攝時間、地點等提出質疑,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爭議三:
  肇事貨車是怎樣“跨欄”的?
  成渝高速公司表示,從辦案交警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本案肇事車車頭並沒有明顯撞擊痕跡,中央護欄基本保留,受害車輛左部受損,但並未被撞離正常車道。這證明,本案事故發生時,肇事車並不是撞到中央護欄後再迎面碰撞對向車道行駛車輛,而是肇事車輛因操作失控發生側翻,壓到中央護欄而翻向對向車道,受害車輛來不及躲避。整車質量超過12噸,高度超過3米,在本案事故條件下,即使中央護欄為剛性護欄,75釐米高的護欄也不能阻止失控車輛發生側翻而穿越中央護欄闖入對向車道,成渝高速公司,針對本案事故路段的地形情況,特別增設了彎道提示牌、減速提示牌、減速帶等設施,當通行車輛按照道法規定,按照操作規範通過該路段時,能保證車輛的正常通行安全。
  被告方代理律師同時認為,該路段護欄適用撞擊時速64公里,而肇事貨車撞擊護欄時速達76.9公里,系超速。原告方則主張,該路段最高限速80公里,76.9公里時速並未超過限速,而根據高速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肇事車輛系失控與中心護欄發生碰撞並“衝過中心護欄”,而非被告方所稱“翻越”護欄。
  吳律師回應稱,道路限速並不等於護欄的設計撞擊時速,發生事故的時候,駕駛員理應採取合理有效的制動措施。
  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多方還就涉事三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險範圍內理賠、肇事車輛掛靠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等進行了辯論。由於案情複雜,法官並未當庭宣判。
  成都商報記者 桑田 攝影實習記者 劉海韻  (原標題:車禍追責高速公司中央護欄是否剛性不足成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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